河北联方软件有限公司

河北联方软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104民催43号
申请人:河北联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友谊路5号万浩枫景2号楼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68570359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申请人河北联方软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9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联方软件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900053/27656103、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到期日为2016年9月23日、出票人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付款行为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联方软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河北联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