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9096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飞江,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仕鑫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1200号2232室。
法定代表人:方生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阳锦润(北京)国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枫竹苑二区未来假日花园二期综合楼(1号楼)7层0710室。
法定代表人:钱闻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惠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华仕鑫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阳锦润(北京)国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2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孙 毅
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
人民陪审员 梅 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