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辽宁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港市广纳街****公馆/div>
法定代表人:杜品海,总经理。
申请人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中的4598054.98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PZPPxxx1xxxx0000000004)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4598054.98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1日00时起至2021年9月11日24时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辽宁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598054.98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