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八道街**/div>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人辽宁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673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1月26日经网络查询知,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丹东元宝支行21050166460309001392_1账户余额为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丹东元宝支行21050166460309001392_1账户内存款满400万元整止,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