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81执保253号
申请人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八道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杰,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港市广纳街****公馆/div>
法定代表人:杜品海,总经理。
申请人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6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账号02×××96内的存款2509995.88元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账号21×××70内的存款2088059.10元,期限为一年。现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账号02×××96内的存款满2509995.88元止,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账号21×××70内的存款满2088059.10元止,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