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同昌建设集团丹东有限公司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辽0603执1498号
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永同昌建设集团丹东有限公司,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同昌建设集团丹东有限公司,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永同昌建设集团丹东有限公司,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丹东鹏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金154,398.62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56,598.62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