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6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4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铭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前登瀛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逸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西环路天佑街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宏圣盛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3号祥贺建材批发市场K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金瑞富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明月社区***3013号南方国际广场C、D、B、A、E座A座30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合瑞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67号6号楼4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董家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铭沙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江***逸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宏圣盛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瑞富路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合瑞润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2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