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438号
原告: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4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颜从年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