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泽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财保211号
申请人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泽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新悦蓝山综合大厦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MA07W0EJ2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人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泽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并以其名下登记的坐落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盼盼路18-1号办公楼101房屋所有权(权证号为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55917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泽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坐落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盼盼路18-1号办公楼101房屋所有权权属(权证号为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55917号)。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