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与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25246号
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惠东路5号院2号楼2层205。
法定代表人:宋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女,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世松,男,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堡辛村普欣南里2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芳,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环宇公司)与被告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泰禾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强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冯世松,被告泰禾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强环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泰禾物业公司立即向中强环宇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2 000元;2.泰禾物业公司立即向中强环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 500元为计算基数,按资金占用利息年利率6%为标准,自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泰禾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中强环宇公司与泰禾物业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签订《水箱清洗消毒合同》(合同编号:NO.Z20-1-262),合同约定由中强环宇公司为泰禾物业公司提供水箱清洗及检测工作,合同总价11 50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清洗消毒完毕后,取得合格检测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全部金额11 500元。合同签订后,中强环宇公司依约向泰禾物业公司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水箱清洗消毒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1日取得水质检测合格报告。依据合同的约定,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服务中,泰禾物业公司增加要求,由中强环宇公司提供代办供水卫生许可证延期及过户事宜服务,中强环宇公司已按约定办理,并经泰禾物业公司验收完毕,双方一致确认该增加部分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500元。然经中强环宇公司多次催告,泰禾物业公司一直怠于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截止起诉之日,泰禾物业公司仍欠付服务费共计12 000元。泰禾物业公司拖延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中强环宇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中强环宇公司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泰禾物业公司辩称,认可尚拖欠中强环宇公司服务费11 500元;500元的办证费用不同意支付,因为中强环宇公司开具的发票就是11 500元;关于利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同意支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2日,泰禾物业公司(甲方)与中强环宇公司(乙方)签订《水箱清洗消毒合同》(合同编号:NO.Z20-1-262),约定由中强环宇公司为泰禾物业公司位于北京市石景山鲁谷路51号的泰禾长安中心项目提供水箱清洗、消毒及检测服务。第二条合同总价:11 500元。第三条施工时间:1天,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第四条甲方责任:4、甲方需要乙方协助办理卫生许可证延续的,需配合准备申请许可延续所需的材料并盖章,同时保证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符合相关卫生标准。6、水箱清洗、消毒完毕后,配合乙方进行水质检测采样工作,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款。第五条乙方责任:1、乙方在指定时间准时到达现场,进行清洗、消毒工作。5、乙方应严格按照市卫生防疫部门饮用水箱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清洗、消毒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第六条结算方式: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清洗消毒完毕,取得合格检测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全部金额,乙方按合同支付金额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合同签订后,中强环宇公司依约提供了清洗、消毒服务。2020年12月31日,北京中科华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出具了编号为022020122401的《检测报告》,评价内容载明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进行评价,所检样品21项指标全部合格。
中强环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向泰禾物业公司出具的《北京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金额为11 500元。中强环宇公司称除了上述11 500元服务费之外,还为泰禾物业公司代为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并支出了办证费用500元,该费用应当由泰禾物业公司承担,为此向本院提交了《证明》以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载明:“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因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原产权单位是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委托管理单位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来进行管理,其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也因此由变更后的管理单位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来管理,现提出变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人的申请。请贵单位给予批注。”落款处加盖有泰禾物业公司公章。《卫生许可证》显示单位名称为泰禾物业公司,许可项目为二次供水,有效期限2021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7日,发证机关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强环宇公司还提交了其员工史贝贝与泰禾物业公司员工张金臣、胡宏亮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据该记录显示,2020年12月16日,张金臣称:“已经过了时间了,大概是11月18号吧,前两天那个卫健委查了以后还说怎么过期了,跟人好好解释,那个这么着说让咱们尽快把这事办了”“如果咱们直接先办延期是不是手续简便些”。史贝贝回复:“你要办延续的话得有原来法人的身份证照片,还有营业执照,您要是交给我们办的话,我们这边可以帮您填表。”张金臣:“我和刘总说了,交给您办,不用走流程了直接给您钱”,史贝贝随后发送了所需的文件材料名称。2021年3月31日,史贝贝向胡宏亮发送信息:“……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办理延续,总计500元。”胡宏亮:“收到,卫生许可证500 就按发票上那个账号打款哈。”史贝贝回复:“对。”
本院认为,中强环宇公司与泰禾物业公司所签订的《水箱清洗消毒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中强环宇公司主张泰禾物业公司支付服务费11 500元的诉讼请求,泰禾物业公司认可该服务费数额,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中强环宇公司主张的其代为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费用500元,本院认为,《水箱清洗消毒合同》中约定了如需中强环宇公司协助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情形,中强环宇公司提交的《证明》《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双方就中强环宇公司为泰禾物业公司代办《卫生许可证》以及500元代办费事项已达成了一致,泰禾物业公司理应支付该500元代办费,故本院对中强环宇公司该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中强环宇公司主张泰禾物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水箱清洗消毒合同》第六条约定清洗消毒完毕,取得合格检测报告后,7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合同全部金额,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泰禾物业公司拖欠服务费的行为确实对中强环宇公司造成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对中强环宇公司该项主张予以支持,但对计算利率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2 000元;
二、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 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瑞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