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0726号
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珍,女,汉族,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鱼,男,汉族,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院**楼**(02)2003。
法定代表人:张永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胜,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环宇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嘉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强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珍、张铁鱼,被告泰禾嘉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强环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禾嘉信公司立即向中强环宇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7524.4元;2.判令泰禾嘉信公司立即向中强环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7524.4元为计算基数,按资金占用利息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为7009.06元);3.本案诉讼费由泰禾嘉信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中强环宇公司与泰禾嘉信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签订《大兴2#项目17、21地块生活饮用水管网冲洗消毒合同》(合同编号:[大兴2]合安G-40101-014)。合同约定,1、由中强环宇公司为泰禾嘉信公司提供泰禾中央广场017地块、021地块的二次供水管网清洗、消毒服务工作,并取得水质检测报告和卫生许可证。2、合同总价为77524.4元。其中017地块管网冲洗、消毒费用合计48098.8元;水质检测费用合计7000元;021地块管网冲洗、消毒费用合计19425.6元;水质检测费用合计3000元。3、付款方式为,,地块施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检测费用,地块取得卫生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清洗费用合同签订后,中强环宇公司依约向泰禾嘉信公司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管网冲洗、消毒工作,并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2019年6月21日取得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又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12月10日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经全部成就。然经多次催告,泰禾嘉信公司一直怠于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截至起诉之日,泰禾嘉信公司仍欠付中强环宇公司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77524.4元。泰禾嘉信公司拖延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中强环宇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了维护中强环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泰禾嘉信公司辩称,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认可,因为该项目目前并未有结算,还没有达到付款的条件,所以不同意支付。在合同当中并未有约定要支付利息损失,也没有约定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所以不同意支付,第三项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6日,泰禾嘉信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中强环宇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大兴2#项目17、21地块生活饮用水管网冲洗消毒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大兴2#项目17、21地块生活饮用水管网冲洗消毒。1.2工程地点:泰禾中央广场017地块021地块。1.3工程范围和内容:自地下室罐式无负压水泵房起,至户内供水末端的生活饮用水管网冲洗、消毒、检测、取得水质检测报告,提交卫生局组织验收评审,最终取得卫生许可证等相关内容。第二条合同条款:2.1总价:77524.4元。2.2:017地块:管网冲洗、消毒:单价0.4元;数量120247平米,合计48098.8元;水质检测单价及数量:单价:1000元,数量7件平米,合计7000元;2.3:021地块:管网冲洗、消毒:单价0.4元;数量48564平米,合计19425.6元;水质检测单价及数量:单价:1000元,数量3件平米,合计3000元。第三条施工时间:21地块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0日。17地块: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5月20日。第四条双方要求:4.1甲方做好施工前所需要的各项工作准备,并提供现场平面布置图或系统图。4.2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4.3乙方负责承担卫生部门的水质检测费用。4.4乙方须具备北京卫生局颁发的卫生维护的“卫生许可证”,并提供复印件交甲方存档备案。4.7在水源合格的情况下,乙方保证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4.11乙方应帮甲方取得卫生供水许可证。第五条款项的支付:5.1合同总金额为77524.4元;21地块施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检测费用即3000元;21地块取得卫生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清洗费用即19425.6元;乙方出具清洗证明。17地块施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检测费用即7000元;17地块取得卫生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清洗费用即48098.8元;乙方出具清洗证明。
2019年6月21日,就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北路11号1至5号楼的二次供水项目,北京中天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SZ012019061216的检测报告,载明:结果评价:检测项目共22项,均符合GB5749-2006标准的要求,其中氨氮、耗氧量、亚硝酸盐氮3项同时符合GB17051-1997标准的要求。
2018年4月25日,北京中科华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YS02201804172Rev的检测报告,载明样品名称:生活饮用水。01.采样日期2018年4月17日,采样点:市政水(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61号院2号楼205室),样品状态:无色、无味、无浮油、透明。02.采样日期2018年4月17日,采样点:设备出水口(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61号院1至2号楼车库B2生活水泵房),样品状态:无色、无味、无浮油、透明。03.采样日期2018年4月17日,采样点:末梢水(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61号院2号楼902室),样品状态:无色、无味、无浮油、透明。评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评价,所检样品22项指标全部合格。
2020年6月17日,中强环宇公司向泰禾嘉信公司发送《催款通知函》,载明:贵司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共77524.4元,根据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我方于2019年11月份已将合同内容全部完成,贵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款。现贵公司已逾期6个月仍未支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后10天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货款汇付我公司账户。
庭审中,泰禾嘉信公司认可服务费77524.4元未支付。
中强环宇公司提交《大兴2#项目17、21地块生活饮用水管网冲洗消毒合同》,证明双方达成合意,由中强环宇公司向泰禾嘉信公司提供17、21地块的供水管网冲洗消毒合同服务工作、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提交《管网清洗记录》两份,证明中强环宇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提供021地块管网冲洗、消毒工作,于2019年6月7日提供017地块管网冲洗、消毒工作;提交《检测报告》两份,证明中强环宇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2019年6月21日取得了对应的水质合格检测报告;提交《卫生许可证》两张,证明中强环宇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12月10日为泰禾嘉信公司取得了项目的卫生许可证;提交付款申请书,证明中强环宇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泰禾嘉信公司提出14、21地块管网冲洗消毒检测已完成并取得卫生许可证,要求其支付合同费用;提交《催款通知函》,证明中强环宇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泰禾嘉信公司发函催告支付合同款项;提交微信记录打印件,证明中强环宇公司向泰禾嘉信公司对此催款。泰禾嘉信公司对《大兴2#项目17、21地块生活饮用水管网冲洗消毒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认可,付款方式不认可;对《管网清洗记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根据备注应该要与甲方合影,水房整体照片进行收集,但是中强环宇公司提供的记录没有合影,所以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检测报告》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做的,所以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卫生许可证》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能证明行政机关发放的时间并不能证明中强环宇公司取得的时间;没有收到付款申请,付款申请没有相关的证明意义,证据合法性不认可;对微信记录打印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真实性不认可。
泰禾嘉信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中强环宇公司与泰禾嘉信公司所签订的《大兴2#项目17、21地块生活饮用水管网冲洗消毒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中强环宇公司主张泰禾嘉信公司支付服务费77524.4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均认可服务费数额,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合同是否达到付款标准,泰禾嘉信公司辩称结算是付款的前提,主张因没有进行工程量结算,所以没有达到付款的条件。中强环宇公司主张已经走完所有流程,泰禾嘉信公司应该向其付款。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固定总价,按进度支付,并未约定需要结算,现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已经完成并交付使用,亦通过了检测并取得了卫生许可,中强环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泰禾嘉信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强环宇公司主张泰禾嘉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虽未约定利息,但综合考虑本案合同履行情况,泰禾嘉信公司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行为确实给中强环宇公司造成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定泰禾嘉信公司向中强环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7524.4元;
二、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
三、驳回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元,由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燕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微
法官助理 赵新兰
书 记 员 马伊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