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91民初9762号
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惠东路5号院2号楼2层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311387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澳志国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EYYY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澳志国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