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18602号 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被告:北京**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里233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环宇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强环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强环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1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72.87元(以214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7日,为1472.87元),以上两项共计22872.8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用、诉讼费用。庭审中,中强环宇公司撤销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用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水箱清洗消毒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1、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北京院子生活水泵房的水箱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合同总价共计人民币21400元;2、付款方式为:水箱清洗、消毒完毕,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一周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21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水箱清洗消毒工作,且经被告验收合格。2020年6月22日,**北京院子生活水泵房取得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同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经全部成就。然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怠于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1400元,被告拖延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维公司辩称,对第一项诉求中的金额没有异议,利息不同意支付,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希望本案进行调解。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30日,**中维公司(甲方)与中强环宇公司(乙方)签订了《水箱清洗消毒合同》,约定:由中强环宇公司为**中维公司提供**北京院子生活水泵房的水箱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合同款项总价共计人民币21400元,施工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水箱清洗、消毒完毕后,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余款即21400元。乙方应在指定时间内准时到达现场,进行清洗、消毒施工,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0年5月20日,**中维公司对中强环宇公司在**北京院子水箱清洗施工进行验收,物业负责人/值班人林占国、施工负责人/队员**等在《水箱清洗施工记录验收单》签字确认。2020年6月22日,北京中科华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样生活饮用水样品出具《检测报告》,结果评价显示: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评价,所检样品34项指标全部合格。2020年7月1日,中强环宇公司出具了案涉款项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中强环宇公司按照上述《水箱清洗消毒合同》约定提供了水箱清洗、消毒、检测服务,产生费用21400元,**中维公司未支付上述费用。关于未付款原因,**中维公司表示正常付款时间应当是2020年6月30日,但中强环宇公司2020年7月1日出具的发票,公司资金运转有困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中维公司与中强环宇公司签订的《水箱清洗消毒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涉案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款项支付时间为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一周内**中维公司向中强环宇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214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强环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中维公司**北京院子生活水泵房提供了清洁、消毒、检测服务,北京中科华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对**中维公司送样生活饮用水样品出具了《检测报告》,中强环宇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出具了案涉款项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中维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向中强环宇公司支付服务费。现**中维公司欠付保洁服务费实为不妥,故中强环宇公司要求**中维公司支付服务费214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中维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用构成违约,必然会产生资金占有使用的成本,故对于中强环宇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以尚未支付的服务费为基数,自合同约定的支付费用期间届满次日即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中维公司主张不同意支付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2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被告北京**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