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8537号 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环宇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强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富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强环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富物业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3343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恒富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7日,中强环宇公司与恒富物业公司签订《2021年水箱清洗消毒合同》,合同约定中强环宇公司按照恒富物业公司的指示,为其提供水箱、***洗、污水检测等服务,服务费为334336元,付款方式为:经卫生检测部门检测,出具所有项目的合格检测报告十五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管辖法院约定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中强环宇公司履行了清洗义务,相应检测报告已经出具,恒富物业公司未支付服务费用。中强环宇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恒富物业公司辩称,同意支付服务费334336元。***在服务合同关系,中强环宇公司已提供服务,恒富物业公司尚未支付服务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7日,中强环宇公司与恒富物业公司签订《2021年水箱清洗消毒合同》,合同约定中强环宇公司为恒富物业公司提供水箱清洗、水质检测等服务,服务费总计334336元。付款方式:中强环宇公司完成全部清洗工作后,根据恒富物业公司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卫生检测部门检测,出具所有项目的合格检测报告十五天内,恒富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 合同签订后,中强环宇公司依约履行了清洗义务,开具了发票,检测机构出具了相应合格《检测报告》。庭审中,中强环宇公司与恒富物业公司均认可,***在多个合同关系,就本案涉及的《2021年水箱清洗消毒合同》,恒富物业公司尚未支付任何费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中强环宇公司与恒富物业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2021年水箱清洗消毒合同》,中强环宇公司依约提供了服务,恒富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334336元而逾期未付,故对于中强环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343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5.04元,减半收取计3157.52元,由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