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4民初3388号
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京***5号院2号楼2层20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人资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镇大香线东侧。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4.98元,由原告中强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