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广美广告有限公司

韶关市园前西路侨福楼业主委员会与韶关市广美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604号
原告:韶关市园前西路侨福楼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韶关市园前西路49号侨福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广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风度中路风度广场5楼503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园前西路侨福楼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韶关市广美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园前西路侨福楼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韶关市园前西路侨福楼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