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瑞标牌有限公司

南通恒瑞标牌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11民催1号
申请人:南通恒瑞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城山路33号附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0878040271。
法定代表人:缪东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5月14日生,南通恒瑞标牌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响水县。
申请人南通恒瑞标牌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银行南通金海岸支行开具的票号为001000412766966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申请人(出票人)为南通恒瑞标牌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诉讼费100元,由南通恒瑞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陶冶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