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廊坊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11941号
原告: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1号1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Y1FG49R。
法定代表人:敦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廊坊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路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69465614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梅江北街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8747716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