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电长城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西电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咸中民终字第00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西电长城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陕西西电长城电力开关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5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西电长城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丁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