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2710号
原告:陕西西电长城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西安温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汉族。
原告陕西西电长城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温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西电长城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电长城电力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陕西西电长城电力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蔓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和
书 记 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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