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2672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6566273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峰,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089243,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巍。
原告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95元(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年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