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2080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海,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089243。
法定代表人:刘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钊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