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安阳市北关区喜相逢大酒店、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2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喜相逢大酒店,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路东。
经营者:刘春霞,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通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路东。
负责人:李运明,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喜相逢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通达实业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3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3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喜相逢大酒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