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292号
原告:安阳永图锻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户家坟村,统一信用代码:91410500MA458E5M2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12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500172208924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砧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户家坟村,统一信用代码:91410522681759150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长。
原告安阳永图锻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砧锻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
安阳永图锻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在承包场地接收模具工装,并向原告支付模具工装价款747290.91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安阳永图锻件有限公司股东***与被告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砧锻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了《安阳锻压金砧锻造公司经营合同》及附件2014年11月1日《锻造中心工装工具资产盘点表》和2016年12月6日的补充协议,2018年5月15日安阳永图锻件有限公司成立后和***并未对承包合同进行资产交接、结算,直接由安阳永图锻件有限公司承接了***的权利义务,安阳永图锻件有限公司又于2018年11月30日与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砧锻造有限公司签订《安阳锻压金砧锻造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上述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2018年11月30日的《安阳锻压金砧锻造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了承包内容、承包经营期限、承包费金额及支付等合同内容,其中第十五条约定:“承包结束时的移交办法参照开始时本合同移交规定。”附件2014年11月1日《锻造中心工装工具资产盘点表》由**和***代表双方签字认可,其中第2条约定:“承包到期后收回时、同材质本表重量内按该表单价计算、超出该表重量部分按当期现行价计算”,工装工具资产盘点表内模具工装在2014年原告已交付被告价款段含税价149873.36元。2021年11月29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该判决生效后30日原告退出承包场地、移交资产设备,安阳中院(2022)豫05民终617号判决维持原判并告知原告对工装模具价款747290.91元另行主张;原告在承包期内增加的模具工装5CrNiMo材质13323Kg、模具工装45材质49930Kg,按现价两项合计含税价597417.55元。本案为承包合同到期后由被告收回,工装工具资产盘点表内模具工装和原告在承包期同增加的模具工装总价款为747290.91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钻锻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该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砧锻造有限公司为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安阳永图锻件有限公司协商决定由安阳永图锻件有限公司对***钻锻造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承包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在安阳县法院(2020)豫0522民初5570号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钻锻造有限公司与安阳永图锻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安阳永图锻件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应该归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承包合同的签订地是安阳锻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在安阳市高新区××道××路北,本案应移送至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案涉承包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由于该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于安阳锻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安阳市高新区××道××路北,合同签订地在安阳市文峰区区域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21)豫05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此案合同签订地为安阳市文峰区长江大道,因此安阳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承包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承包合同签订于安阳锻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安阳市高新区××道××路北,合同签订地在安阳市文峰区区域内,故应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钻锻造有限公司、安阳锻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