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03财保224号
申请人:河北正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露禅大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叶元来,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冠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50号嘉华大厦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唐新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正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67367.5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67367.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