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诉被告某某、四川北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82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职业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职业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四川北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腾格里小区物业公司拐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7号。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哈尔右翼前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72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梧桐,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玛拉沁盛业中心2栋C西8号。
负责人:刘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北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因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主体设置有误,原告的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重新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北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7元,因原告因无力垫付医疗费用已被迫出院,经济困难,且原告截至庭审之日即2021年3月3日未向本院预交,免予收取。
审判员 朱 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