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202民初136号
原告:**,男,汉族,住武都区。
被告:陇南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武都区钟楼滩诚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田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陇南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发回重审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要与被告私下协商,请求撤回起诉,并经被告方同意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晖
审 判 员 马林德
人民陪审员 袁新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苟雅宁
书 记 员 李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