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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陇南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辖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0763-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华桥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陇南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民初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陇南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陇南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陇南××××区,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二、上诉人陇南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作为一审被告,住所地在陇南××××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仅约定了交(提)货地点在甘肃省××市××区钟楼滩城郊供销大厦项目工地。该合同解决纠纷方式部分约定:“凡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因双方当事人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故应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争议标的来确定管辖法院。而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本案中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系要求陇南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给付货币。因此,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的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陇南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婧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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