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5898号
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小吕乡黄榆店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后,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元,由原告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