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睿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致睿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5732

原告:北京致睿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4号楼11079

法定代表人:马井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北京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环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魏双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致睿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睿公司)与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致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被告广联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致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联和公司向致睿公司支付已完成项目工程款908 040.5元;2、广联和公司向致睿公司支付违约金1 270 000元;3、广联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320日,致睿公司与广联和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致睿公司承包广联和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博大路改造项目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为6 350 000元。现因广联和公司单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广联和公司向致睿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综上所述,致睿公司认为广联和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致睿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致睿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广联和公司辩称,不同意致睿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工程款部分,致睿公司并未完成相应的工程;关于违约金,2017年底西红门大火导致所有项目停止施工,涉案项目已于201711月底拆除,因此施工合同终止并非广联和公司原因所致,是由于不可抗力,即政府原因不允许施工,故广联和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320日,致睿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广联和公司(发包方、甲方)就博大路改造项目土建及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博大路东北侧,工程承包造价6 350 000元。具体约定如下:本合同工程定于2017325日开工,于2017915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170天;工程价款及结算为合同签订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1 270 000元,土建部分验收完毕支付合同总价的40%2 540 000元,整体工程施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的35%2 222 500元,质保期一年到期时支付合同总价的5%317 500元;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发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应按照总工程款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违约金,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时,应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标准。该施工合同签订后,致睿公司就该项目进行了部分施工。致睿公司陈述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环保、检查、会议等,因此导致经常停工,致睿公司称其大概施工到201710月下旬,之后基本全部停工。

被告广联和公司提交了1份日期为20171128日的通知,内容如下:致: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深度落实“疏解整治促提升、消除安全隐患”工作,我镇按相关部门要求,并经研究决定,需拆除贵司承租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原羊北村地块(博大路东侧)范围内的3514.89平方米的房屋。现通知贵司,请贵司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人员腾空租赁房屋及场地,以便于我镇对其实施拆除工作。在该通知上盖有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同时,广联和公司还提交了涉案项目谷歌航拍照片、涉案项目工地拆除过程中及拆除后绿化情况的照片。致睿公司对通知、谷歌航拍照片及拆除后绿化情况的照片真实性均认可,认可涉案项目已被拆除。

20171219日,广联和公司向致睿公司交付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内容为:“我司与贵司于2017320日订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因北京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紧急部署,1119日发布《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为的通知》,我司承租场地在建的工程位于市区政府本次排查范围,按照要求,需进行拆除、为配合市区政府工作,现我司正式通知贵司:《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特通知贵司,至贵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017320日订立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解除。”庭审中,致睿公司称其收到了广联和公司发送的通知书,致睿公司同意解除与广联和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广联和公司主张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故才向致睿公司发送了通知书。经询,双方均同意施工合同于20171219日解除。

庭审中,致睿公司提交了盖有其印章的《致睿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以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及金额,共计908 040.05元。在该结算单中列明了已完工项目、单价、数量、工艺说明等内容。致睿公司称虽然广联和公司未在结算单上盖章,但就该结算单确已向广联和公司确认。同时,致睿公司还提交了其制作的劳务工人工资发放表及收据,以证明其为了完成涉案项目的施工,而支出的工人工资及材料费用。对此,广联和公司认可收到了上述结算单,并表示致睿公司确实进行了施工,在结算时致睿公司曾向广联和公司出示过上述收据,因此广联和公司认可致睿公司对涉案工程支出了材料费用。但就致睿公司所述的工人工资,广联和公司称劳务工人工资属于致睿公司自己支出的费用,广联和公司对此并不清楚。广联和公司还称现涉案项目已拆除,再进行工程量评估已不可能,广联和公司认可致睿公司完成了结算单上载明的施工项目,并同意按照结算单载明的金额向致睿公司支付已完工项目的工程款。

关于违约金,致睿公司认为施工合同的解除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且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免责条款,因此广联和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致睿公司违约金。此外,致睿公司还主张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停工,导致施工周期延长,这也使得致睿公司原材料、工人工资的增加,势必给致睿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就此致睿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发生及具体数额。对致睿公司的此项主张,广联和公司表示其并未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广联和公司称其之所以向致睿公司发出通知书,是由于政府原因导致涉案项目被拆除,这属于不可抗力。庭审中,广联和公司提出了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抗辩。就施工过程中是否出现过停工一节,广联和公司认可在致睿公司施工过程中,确实因为环保、政府检查等原因发生过多次停工的情形,但广联和公司认为停工的原因均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属于免责情形,而且广联和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并不明确。

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项目已被政府拆除,就项目拆除事宜广联和公司及时通知了致睿公司。

本院认为,致睿公司与广联和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致睿公司已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涉案项目于201711月底被政府拆除,之后,广联和公司于20171219日向致睿公司发送了通知书,通知致睿公司解除施工合同。对此,致睿公司认可收到了该通知书。庭审中,双方同意施工合同于20171219日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致睿公司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致睿公司提交了结算单予以证明,对此广联和公司进行了确认,并表示致睿公司确实进行了施工,同意按照结算单载明的金额支付致睿公司工程款,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但鉴于结算单上载明的金额为908 040.05元,而致睿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为908 040.5元,因此本院支持广联和公司向致睿公司支付工程款908 040.05元,超出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致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 270 000元(6 350 000元×20%),虽然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有关于“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发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应按照总工程款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违约金,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时,应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标准”的约定,但本院认为,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施工合同之所以未能继续履行,是由于涉案项目被政府拆除,对此广联和公司及时通知了致睿公司,并告知了致睿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由此可见,虽然是由于广联和公司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故意,而且其在涉案项目被拆除后及时向致睿公司发送了通知书,这有利于致睿公司及时止损,避免损失的扩大,加之在庭审中广联和公司亦提出了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故本院以致睿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广联和公司向致睿公司支付违约金500 000元,致睿公司超出该数额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致睿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908 040.05元;

二、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致睿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 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致睿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112元,由原告北京致睿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8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陈珊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