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03执6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项***玉兰园乙区1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2144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