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03执62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项***玉兰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832.07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44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