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499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9677533XY,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顾兵兵。
被执行人:***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92568141K,住所地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东。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陈巧云,女,1963年5月19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9132699XH,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杰。
被执行人: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58463770J,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济富。
被执行人: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658764934,住所地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玉珍。
被执行人:朱晓芹,女,1977年10月2日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和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巧云、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朱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1302民初3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和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巧云、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朱晓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翔盛大道89号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