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与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2131132355725X7,住所地**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姚玉章。
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9132699XH,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杰。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徐杰,男,1986年6月9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邹建军,男,1972年12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朱江,男,1962年2月5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周仰东,男,1972年7月19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执行人:史居海,男,1970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朱烈,男,1963年6月14日生,住**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李勇,男,1970年4月10日生,住江苏省宿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宋延河,男,1969年2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郭其彬,男,1962年11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朱冠宁,女,1989年8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朱晓芹,女,1977年10月2日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34798038K,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烈。
被执行人:**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58463770J,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济富。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日生,住**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92568141K,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东。
被执行人: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71361491P,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奎。
申请执行人**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与被执行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1302民初9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仰东所有的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2号东方希尔顿二期3号楼403B室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