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与某某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9677533XY,住所地宿迁市。
负责人:顾兵兵,该支行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纪修胜,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92568141K,住所地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陈巧云,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9132699XH,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58463770J,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济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强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658764934,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丁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晓芹,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和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巧云、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强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朱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02民初3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821303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贷款本金245万元及诉讼费24803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80000元,利息3465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承诺此案执行完毕,逾期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02民初3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叶凯
审判员  王守东
审判员  朱卫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