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与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2131132355725X7,住所地**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姚玉章。
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9132699XH,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杰。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徐杰,男,1986年6月9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邹建军,男,1972年12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朱江,男,1962年2月5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周仰东,男,1972年7月19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执行人:史居海,男,1970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朱烈,男,1963年6月14日生,住**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李勇,男,1970年4月10日生,住江苏省宿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宋延河,男,1969年2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郭其彬,男,1962年11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朱冠宁,女,1989年8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朱晓芹,女,1977年10月2日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34798038K,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烈。
被执行人:**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58463770J,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济富。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日生,住**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92568141K,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东。
被执行人: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71361491P,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奎。
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9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宿迀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0505借款合同之本金500万元及合法利息等2099109.8元【2016年10月22日前的合法利息等为545643.13元,此后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总和年利率14.64%计收利息、罚息、复利至起诉之日2018年12月4日为1553466.67元】;二、被告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宿迀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0729借款合同之本金500万元及合法利息等2062255.47元【2016年10月22日前的合法利息等为508788.8元,此后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总和年利率14.64%计收利息、罚息、复利至起诉之日2018年12月4日为1553466.67元】;三、被告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宿迀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1029借款合同之本金489.768925万元及合法利息等1919708.48元【2016年10月22日前的合法利息等为499474.37元,此后以489.768925万元为基数,按总和年利率13.664%计收利息、罚息、复利至起诉之日2018年12月4日为1420234.11元】;四、被告***、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对第一至三项义务以1500万元为限与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对第一至三项以21028763元为限【含本案律师费债权5万元】与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徐杰、***、邹建军对第二项义务与被告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朱晓芹、朱江、周仰东、史居海、***、徐杰、朱烈、李勇、郭其彬、朱冠宁、***、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对第三项义务与被告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原告宿迀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对江苏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享有21028763元债权【含本案律师费债权5万元】;九、被告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宿迀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律师费5万元;十、被告***、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十一、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在528.4965万元本息【以528.496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8日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40万元、律师费5万元、保全保险费1.6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清偿的528.4965万元本金及至起诉之日2018年12月4日之利息677356.35元、违约金4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部分可相应扣减其他被告承担前述九项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28元,公告费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948元,除被告煦和公司、中煦公司在6212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外,其余被告均在14694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宿豫企协负担13004元。”申请人**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履行(2018)苏1302民初978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6807306.40元,执行费人民币94207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与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宿法智达平台向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宿城区项王小区一期玉兰园乙3035幢1单元1、2室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朱烈所有的宿城区黄运路永阳小关庙16号北楼402室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朱烈、宋卫玲所有的宿豫区金色威尼斯一期2205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李勇所有的宿豫区朝晖公寓5-304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宋延河、侍玉侠所有的宿豫区帝景豪苑13-401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胡锐、朱冠宁所有的宿城区中远·现代城7幢2单元1103室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朱晓芹所有的宿豫区珠江花园C7-102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北侧1#1号厂房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宿豫区××#(不动产单元号××)、××区××#(不动产单元号××)、××#、××#、××#、××#、××#、××#、××#××、××#××、××#××、××#1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宿豫区翔盛大道北侧(循环水泵房)、宿豫区翔盛大道北侧(配电房1)、宿豫区翔盛大道北侧(配电房2)、宿豫区翔盛大道北侧(聚丙烯车间)、宿豫区翔盛大道北侧(辅料间)、宿豫区翔盛大道北侧(操作室)、宿豫区翔盛大道北侧(车间1)、宿豫区翔盛大道北侧(车间2)、宿豫区翔盛大道北侧(车间3)、宿豫区翔盛大道北侧(车间4)、宿豫区翔盛大道北侧(门卫1)、宿豫区翔盛大道北侧(门卫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翔盛大道89号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翔盛大道89号检验楼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翔盛大道89号检验楼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翔盛大道89号检验楼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翔盛大道89号科技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苏××区生态化工产业××金陵××侧、规划路东侧办公楼,江苏**生态化工产业园金陵河南侧、规划路东侧氯化高聚物车间,江苏**生态化工产业园金陵河南侧、规划路东侧氯气仓库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因上述房产皆为轮候查封,不符合处置条件,暂不处置;**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正在拍卖处置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本院已向宿豫区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强制扣划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08326.2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人民币108326.23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杰、邹建军、朱江、周仰东、史居海、朱烈、李勇、宋延河、郭其彬、朱冠宁、朱晓芹、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沈金龙
审 判 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尚金光
书 记 员  赵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