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451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港炬弘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农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炬弘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炬弘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炬弘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