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13098号
原告: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港城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专,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蓝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南路4幢飞翔化工园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蓝翔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蓝翔化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蓝翔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蓝翔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蒋晓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