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2执454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协昌纺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2016)苏058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磊银行存款102250元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