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财保61号
申请人:**,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湖南舞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天子岗社区***与白马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舞水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9219元予以冻结。湖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舞水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921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12.1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