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1468号之一
原告: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开区永兴大道中段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5L99H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54元,减半收取计6077元,由原告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珂尧
书 记 员 夏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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