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

雅安市名山区顶三建材厂与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执6943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顶三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区顶三建材厂与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1、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225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3651.45元; 2、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225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3651.45元; 3、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225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3651.45元; 4、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雅安名山支行123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3651.45元; 5、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雅安成建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在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01×××****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3651.45元; 6、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姜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