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祺远供电有限公司

某某远供电有限公司、某某增与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异55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远供电有限公司(原***远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鑫街1326号。 法定代表人:俎**,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增,男,1954年6月2日,汉族,住迁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8日生,汉族,住滦南县。 在本院执行**增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远供电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冀02执81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供电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请求撤销(2019)冀02执81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及理由:异议人与***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异议人不享有到期债权。 **增答辩主张异议人与***之间存在到期债权债务关系,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2018年7月31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83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判令***给付**增借款271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系本案执行依据。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冀0283民初2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支付***在***远供电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10000元。2019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9)冀02执8124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远供电有限公司自收到该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增履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11000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019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19)冀02执8124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远供电有限公司协助执行:自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增履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11000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019年5月15日,异议人以EMS专递的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形成本案。 异议人否认其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亦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异议人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另查明,***远售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经迁安市工商行政审批局准予更名为***远供电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与异议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债权及债权是否到期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围,执行程序及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均无权审查,现无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双方存在到期债权的事实予以认定,且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此亦予以否认,**增认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到期债权债务关系,可就该笔债权提起代位诉讼予以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远供电有限公司的异议不审查,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