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西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中城投西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334号
申请人:河北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辛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大道东侧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0EHPR0U。
法定代表人:孙帆。
被申请人:中城投西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470号中国寿山石交易中心C区三层V8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3498042K。
法定代表人:林晓兰。
被申请人:杨力民,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470号中国寿山石交易中心C区三层V8店面。
申请人河北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