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简国兵、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民终1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东林寺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水县临安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太史巷**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水县临安镇中心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8)云2524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高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