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东林寺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朱学斌,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四川省泸州市人,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上诉人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20)云2524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上诉人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红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宋安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卢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