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云0423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东林寺街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21799010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9号5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XB199T。 法定代表人:向军。 申请执行人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423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3年0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0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尾款965,140.71元,并支付以1,175,140.7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另由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521元、执行费12,16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建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孙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