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19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56号1幢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民终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公司依法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公司认为本案应当以承揽合同纠纷来审理,二审法院虽然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但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将**公司在洪都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的情形下,为行使留置权,对设备设定密码的行为认定为违约行为,显属错误。2.二审认定“**公司认可案涉工程部分监控未安装、门禁未解密、人员也未进行培训,也未参与工程验收,洪都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双方在现场确认单上签字”的事实有误。**公司认为,案涉现场已经过去四年之久,且经过了洪都公司另聘他人进行破解密码,有个别设备更换,已经不能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故二审法院的上述事实认定,显属错误。3.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后,错误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但适用此条款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二是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工作成果的验收义务应当由定作人洪都公司承担。**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后,四年多的时间里洪都公司一直没有组织验收,这一事实洪都公司也予以认可,且洪都公司也未向**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应当认定**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双方的约定,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4.本案程序违法。2021年6月18日,二审法院通知**公司,因案情疑难复杂,提交审委会讨论扣除审理期限,自2021年6月18日其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待法定原因消除后,案件审理期限继续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情疑难复杂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故本案二审程序违法。综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公司与洪都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于田县博物馆弱电系统合同书》,根据合同具体内容,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系洪都公司,承揽人系**公司,并无不当。
其次,《于田县博物馆弱电系统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为306000元,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洪都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40%,即122400元预付款;系统线缆敷设完毕后,设备到场,洪都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91800元;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洪都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25%,即76500元;预留合同总价5%即15300元作为质保金,自项目整体验收合格通过后起,贰年期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洪都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公司支付122,400元预付款。**公司起诉请求洪都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洪都公司以承揽人**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部分监控缺失、门禁未解密、人员未培训为由,拒绝支付。**公司主张门禁设定密码是因为其完成工作任务后交付洪都公司验收,洪都公司未进行验收,也不支付剩余款项,**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而行使留置权的行为,不能将此认定为**公司构成违约。为查清案件事实,二审法院与案件当事人一同于2021年6月4日前往案涉现场进行调查,并形成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谈话笔录》,该《谈话笔录》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案涉工程部分监控未安装,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这一部分缺失的监控设备的数量及价值,因案涉设备已使用四年之久,部分设备已由案外人进行更换,导致原审法院无法查明缺失监控的数量及价值,故二审法院根据《于田县博物馆弱电系统合同书》中约定:“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洪都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25%,即76500元”的内容,推定**公司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从洪都公司应付剩余款项中扣除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应付的款项,及质保金的中相应比例的费用,并无不当。
再者,因案情疑难复杂,并需要多次到案涉现场进行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的规定,二审法院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不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努尔哈那提·阿不都加**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