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726执2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筑天成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晋中乐华恒业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山西华筑天成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中乐华恒业文旅开发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晋中乐华恒业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晋中乐华恒业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404××××5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8462.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