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0011号
原告:**,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羿楠,天津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园南商业街3-2-5号。
法定代表人:陈陶柱,执行董事。
原告**起诉被告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0011号
原告:**,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羿楠,天津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园南商业街3-2-5号。
法定代表人:陈陶柱,执行董事。
原告**起诉被告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